第四节 基金、权证和转债的相关操作
主要考点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
权证业务的有关规定
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有关规定
一、开放式基金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其设立后规模是否允许变动,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设立后规模不变,因此它可以像股票那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设立后其规模可以变化,这种变化一般是通过投资者对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是在场外进行的,即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2005年7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同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由此,我国开放式基金场内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开始施行。
(一)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应使用上海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揭示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投资者认购申报时采用“金额认购”方式,以认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买卖方向只能为“买”。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公司确定并公告。在最低认购金额基础上,累加认购申报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单笔申报最高不得超过99999900元。
在同一认购日可进行多次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认购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由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登记在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内,托管在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所属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内,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申购、赎回时间,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揭示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暂停期结束后,可以向交易所重新申请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申购、赎回时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以申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以赎回份额填报数量申请。“申购”对应“买入”,“赎回”对应“卖出”。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由于申报价格栏不能空白,故约定始终都填写为“1元”。
最低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在最低申购金额的基础上,累加申购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整数份,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999份。
同一交易日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购、赎回申报申请直接转发给中国结算公司,并由中国结算公司负责校验。投资者申购(赎回)后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由中国结算公司予以确认。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者可将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在开放式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转托管,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基金份额,不能申请转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