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程序
(一)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上海1000股,深圳500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l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2.申购次数
除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外,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在不同的营业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其余申购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新股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3.申购配号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如果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
(二)操作流程(5步)(考点)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股票同时进行。对于通过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操作流程,现阶段采用的主要办法:
1.投资者申购。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在指定的申购时间内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在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由中国结算公司的分公司进行申购资金冻结处理。下午4点前,申购资金需全部到位。下午4点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公司分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然后根据验资结果确认有效申购总量,并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对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统一的连续配号。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 日)组织摇号抽签,公布确定的发行价和中签率,并按规定进行中签处理。
4.申购资金解冻。(T+3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中国结算公司对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按规定进行新股认购款划付,即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再划付给主承销商。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5.结算与登记。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