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登记
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
按证券种类划分: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权证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等。
按性质划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
三、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考点)
证券托管一般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一般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在账户记录上,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一般以证券公司为单位,采用电脑记账方式记载证券公司送存的证券;证券公司也采用电脑记账的方式记载投资者送存的证券。对存管后的证券,实行非流动性制度。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不签发实物证券,而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了解)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推行,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营业部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对于持有和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办理的指定交易一经确认,其与指定交易证券公司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即投资者持有的上海市场证券将由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负责托管,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证券公司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并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投资者必须在某一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后,方可进行证券买卖或查询。投资者转换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时,必须在原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然后再到转入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哪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哪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意一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家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家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的具体程序如下:
(1)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和地址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2)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时,核对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账户、转入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给投资者。
(3)转出证券营业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撤单。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托管。
(4)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确认转托管数据,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