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四、ETF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场内的实物申赎)
投资者应当在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代理证券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可开始办理申购。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9:30 ~11:30和13:00 ~15:00,除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我国ETF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一般为50万份或100万份。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场内申购赎回ETF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场外申购赎回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场外申购赎回ETF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外申购赎回ETF时,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场外申购赎回时,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可按照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了解)
现金替代的类型:禁止现金替代;可以现金替代和必须现金替代。
最新价格的确定原则:
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
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