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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讲义三(1)

www.zige365.com 2010-6-3 15:22:3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二讲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学习重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和变更程序。

  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的决议程序;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运作规范和监事会的决议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利润及其分配、公积金的提取;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概念及相关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散的概念及相关程序。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设立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原则: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机关报经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机关报经批准及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订)

  例题: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

  A.全部股份

  B.50%股份

  C.60%股份

  D.一部分股份

  (三)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发起设立: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

  募集设立: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5%,一般不得抽回资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6.公司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四)设立程序

  1.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2.制定公司章程;

  3.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保留期为6个月

  4.申请与核准:中国证监会核准

  5.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股份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分为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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