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证券从业资格>复习指导>正文
2010证券发行承销辅导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www.zige365.com 2010-5-7 17:03:0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中“特定对象”需满足下列条件: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3、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2010证券发行承销辅导 信息披露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证券从业资格报名_2010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_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吧_证券资格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