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司制和会员制。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我国内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1月26日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4月1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两家证券所均按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对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来说,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会员派出的入市代表。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以下职权:(1)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3)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4)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5)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我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4)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审定对会员的接纳;(6)审定对会员的处分;(7)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8)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