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采用经纪制交易方式,投资者必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经纪商在交易所内代理买卖证券,经纪商通过公开竞价形成证券价格,达成交易。
(1)交易原则
①价格优先原则。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②时间优先原则。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交易规则
①交易时间。交易所有严格的交易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和结束集中交易,以示公正。
②交易单位。最小交易单位是一手。
交易所规定的每次申报和成交的交易数量单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一手的整数倍。
③价位。交易所规定每次报价和成交的最小变动单位。
④报价方式。传统的证券交易所用口头叫价方式并辅之以手势作为补充,现代证券交易所多采用电脑报价方式。无论何种方式,交易所均规定报价规则。
⑤价格决定。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价格决定采取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⑥涨跌幅限制。
2007年1月8日起对未完成股改的股票(即S股)实施特别的差异化、制度化安排;将其涨跌幅比例统一调整为5%。除此以外,沪、深交易所还考虑对S股股票采取限制交易,届时只允许一天进行两次竞价,而不再进行连续竞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