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终止挂牌。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份挂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终止股份挂牌申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
(1)主办券商。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2)信息披露。
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例1】挂牌公司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主办报价券商应终止其股份挂牌报价。
A.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C.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申请终止股份挂牌申请
D.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案:ABCD
【例2】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当披露( )。
A.年度报告
B.临时报告
C.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D.半年度报告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