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特别处理
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和深交所对在主板上市的股票实行其他特别处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股东权益为负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条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获准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告后,最够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生产经营活动收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回复正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对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或者申请并获准恢复上市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回复正常;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暂停股票上市交易
(1)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交所和深交所巨决定暂停股票在主板上市的其他情形:P220
(3)深交所决定暂停其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其他情形:P220
(4)深交所决定暂停其股票在创业板块上市的其他情形:P221
4,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交所和深交所巨决定暂停股票在主板上市的其他情形:P222
(3)深交所决定暂停其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其他情形:P222
(4)深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在创业板块上市的其他情形:P223
(5)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有前条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五)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1)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该系统通常包括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信息系统和监察系统4个部分。
①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通常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席位(深圳证券交易所)、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交易主机或称撮合主机,是整个交易系统的核心。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