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券承销制度。
证券发行的最后环节是将证券推销给投资者。发行人推销证券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自己销售,称为自销;二是委托他人代为销售,称为承销。一般情况下,公开发行以承销为主。
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1)包销。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人,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
①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先全额购买发行人该次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承销商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
②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证券由承销商负责认购,并按约定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证券款项的承销方式。
(2)代销。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l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