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我国证券分析师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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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证券分析师职业规范 一、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的十六字原则 独立诚信原则―D证券分析师应当正直诚实,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中立身份,独立做出判断和评价,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对投资人或委托单位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谨慎客观原则――证券分析师应当依据充分周密的分析研究和完整详实的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或篡改有关信息资料,以及因主观好恶影响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勤勉尽职原则――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公众投资者与客户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一切问题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维护证券分析师的职业声誉。 公正公平原则――证券分析师必须对其所提出的建议结论及推理过程的公正公平性负责,不得在同一时点上就同一问题向不同投资人或委托单位提供存在意见相反与矛盾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二、证券分析师职业责任 三、证券分析师执业纪律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投资人和委托单位一视同仁,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但允许证券分析师依据投资人或委托单位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的不同,提出适合不同投资人或委托单位特点的特定投资组合建议。 证券分析师应当在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表述中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严格区分,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证券分析师应当将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中所使用和依据的原始信息资料进行适当保存以备查证,保存期应自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做出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暗示他人或据以建议投资人或委托单位买卖证券。 证券分析师不得在进行投资预测等含有不确定因素的工作时,向投资人或委托单位做出投资收益保证。 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操作规则——5个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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