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报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0月27日发布)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试点工作已于近日结束,根据《关于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计划安排,我会决定自2003年11月份开始全面受理各机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申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范围
(一)已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证券代理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及一门以上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人员;
(三)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工作安排
采取集中受理、分批发证的方式进行,2003年11—12月为各机构集中提交申请时间,我会将根据提交情况分批审核发证。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机构资格管理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抓紧组织实施本机构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二)各机构资格管理员应首先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http://sprs.sac.net.cn)提交资格管理员备案表,再生成本机构申请人的系统编号及个人密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提示申请人及时修改个人密码;
(三)各机构资格管理员应对本机构的执业证书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一并提交;
(四)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至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资格管理栏目查询相关文件,也可至电我会资格管理部咨询;
(五)根据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的过渡期内取得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