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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证券_从业资格考试_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www.zige365.com 2009-3-3 10:39:09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  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
第三十八条  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格考试办法、培训办法及水平考试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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