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标准规范
【1】大型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服务年限应不低于多少年?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
垃圾焚烧厂的规模按下列规定分类:
Ⅰ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Ⅰ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1200t/d以上;
Ⅱ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600~1200t/d(含1200t/d);
Ⅲ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150~600t/d(含600t/d);
Ⅳ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50~150t/d(含150t/d)。
Ⅰ类,Ⅱ类,Ⅲ类垃圾焚烧厂(大于150t/d)设计服务年限应不低于20年,Ⅳ类垃圾焚烧厂设计服务年限应不低于15年。
【2】垃圾焚烧过程控制“二恶英”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
(a)垃圾应完全焚烧,并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流动工况;
(b)减少烟气在200~4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
(c)在中和反应器和袋式除尘器之间可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
【3】生活垃圾焚烧炉和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恶英”分别为多少TEQ/m3?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ngTEQ/m3
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0.5ngTEQ/m3
【4】 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炉的烟囱高度应如何确定?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
表2焚烧炉烟囱高度要求:
焚烧炉烟囱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但不能低于表2规定的高度。
*在同一厂区内如同时有多台垃圾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处理量总和作为评判依据。
【5】 垃圾焚烧炉除尘装置必须采用哪类除尘技术?
(1) 烟气净化系统的末端设备应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并应设置除尘器旁路。
(2)静电除尘器不宜在200~400℃工作条件下应用。
(3)烟气净化的末端设备,不应采用旋风除尘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