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通常采用哪些处理、处置方法?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 污泥处理:
5.1 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
5.2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级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采取厌氧消化工艺进行处理,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进行堆肥处理和综合利用。
采用延时曝气的氧化沟法、SBR法等技术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需达到稳定化。采用物化一级强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进行妥善的处理和处置。
5.3 经过处理后的污泥,达到稳定化和无害化要求的,可农田利用;不能农田利用的污泥,应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卫生填埋处置。
【12】城市污水处理后,污水再生利用的主要处理技术有哪些?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第六章 污水再生利用:
6.1 污水再生利用,可选用混凝、过滤、消毒或自然净化等深度处理技术,以及臭氧、活性炭、各种膜法。
6.2 提倡各类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经济合理和卫生安全的原则,实行污水再生利用。发展再生水在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城市杂用、生态恢复和工业冷却等方面的利用。
【三】水污染防治标准、规范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修订)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程》(GB50335--2002)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适用范围和保护目标是什么?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