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标准中使用的一般要素
4.1 量、单位和符号
4.1.1 应使用GB 3100、GB 3101、GB 3102中规定的量、单位和符号。
4.1.2 如果用数字表示有关数值,则后面的计量单位应用符号来表示。在其他情况下,只能用单位名称,但在曲线图、坐标图上和表的表头中除外。
4.1.3 单位符号应为正体。量的符号应为斜体。表示数值的符号应与表示对应量的符号不同。
4.2 化学品命名
4.2.1 命名原则
化学品命名应采用中国化学会提出的《无机化学命名原则》和《有机化学命名原则》的规定。
4.2.2 试剂的俗名
当某种试剂的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如有俗名宜写在中国化学会提出的命名的后面,并用圆括号括起。在正文的其余部分,使用中国化学会提出的命名或俗名均可,但应只使用一种,不得混用。
4.2.3 商品名或商标名
尽管商品名或商标名使用较普遍,也应尽可能避免使用。
4.2.4 市售化学品
对于市售化学品(工业用基本化学品),宜在标准的名称和“范围”一章给出其俗名;而相应的中国化学会提出的命名宜写在俗名后的圆括号中,以后仅使用俗名。
4.2.5 化学品符号
化学品符号的使用应只限于化学分子式和指明以化学分子式表示的物质的量的符号,例如
c(H2SO4)。在正文中应写出化学品的全称。
4.3 数和数值
4.3.1 小数点符号为“.”。
4.3.2 小于1的数值写成小数形式时,应在小数点符号左侧补零。
示例:0.001
4.3.3 对于任何数,应从小数点符号起,向左或向右每三位分成为一节,节间空1/4格字的间隙,但表示年号的四位数除外。
示例:23 456,但年号为2002年
4.3.4 为了清晰起见,数和数值相乘应使用乘号“×”,而不使用圆点。
示例:写作1.8×103
4.3.5 表示非物理量的数,数字一至九宜用汉字“一”、“二”……等表示,大于九的数字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物理量的数值,应使用后跟法定计量单位符号的阿拉伯数字。
4.4 尺寸和公差
4.4.1 尺寸和公差应以无歧义的方式表示。
示例1:80 mm × 25 mm(不写作80× 25 mm)
示例2:0℃~10℃(不写作0~10℃)
4.4.2 为了避免误解,百分数的公差应以正确的数学形式表示。
示例3:用“63 %~67 %”表示范围
示例4:用“(65 ± 2)%”表示带有公差的中心值,不应使用“65±2%”的形式。
4.5 图
按GB/T 1.1 中6.6.4条的规定。
4.6 表
按GB/T 1.1 中6.6.5条的规定。
4.7 数学公式
按GB/T 1.1 中6.6.9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