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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解析]2011年环保工程师考点解析-13

www.zige365.com 2011-3-18 17:49:2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现代社会注重个人权利,但个人权利的实现往往通过其所在的社会团体来实现。在环境诉讼中,国家、社会团体的公益和公民的私益是统一的。法律可以明确授予环境保护团体诉权,赋予其直接提起侵权之诉和不作为之诉讼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程序法上将团体诉讼制度纳入环境侵权救济法。一方面,个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因污染受到伤害或损害时,固然要依据具体情形,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另一方面,也可以基于团体整体或团体中部分成员的利益,由团体代替受害的个别人或者多数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任何环保团体在其团体所保护的相关财产或精神受到侵害时,均可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团体诉讼制度实际上是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一个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

  团体诉讼相对于其他群体诉讼模式来说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团体诉讼不具有代表人诉讼那样复杂的内部关系,诉讼结构比较单纯,因此能够有效克服因适用代表人诉讼而带来的复杂的诉讼技术问题,如代表人选任、权利登记程序等。其次,与集团诉讼不同,团体诉讼以团体作为原告,其实质仍然是一对一的诉讼。从而既能够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能够实现解决群体性纠纷的目的。最后,由于团体作为某一方面的专门组织,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其诉讼能力显然要高于普通的诉讼主体,由其参加诉讼,有利于及时收集、提供证据,协调众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而尽快审结案件,平息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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