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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环保工程师考试辅导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www.zige365.com 2009-11-27 10:20:0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三章治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修筑水平梯田和蓄水保土工程,整治排水系统,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业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劳入股治理。

  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间,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用于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

  第二十一条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物,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是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大江大河域水土保持中心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监测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防治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

  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分行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四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
  第二十七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
  第二十八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
  第三十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第三十一条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依照《水土保持》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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