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审查颁发《资格证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负责核发《资格证书》的单位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调离其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涉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必须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国内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