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污染物,是指汞、镉、砷、铅、镍、苯并(a)芘等在动植物体内长期蓄积、毒性较大、影响长远的有毒物质。含有此类污染物的废水,不分其排放去向和方式,也不按受纳水体功能区分,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规定。 第二类污染物,指pH值、色度、SS、BOD、COD、石油类等20项污染物质。这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而对新老企业又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这就使排放标准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有机地联系起来,与不同水域的环境目标联系起来,污水排入不同的水域功能区则执行不同的标准值。 标准中的部分行业的排放标准和排水定额标准,规定了排水定额或水重复利用率,这不仅是为了压缩排水量,降低排污负荷,也是为了进一步采用负荷排放标准。不但要控制排污浓度,还要控制排水量和排污负荷。 2、部级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该标准见附录十三。为了保护城市下水道设施不受破坏,保护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保障养护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充分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制定了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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