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