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及同等学力硕士学员:
经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已成为中国特色学位授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贯彻终身教育理念,以及为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我校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年限做以下调整:
1.参加全国统考年限适当延长,由原来“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的相关年限规定调整为“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六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2.凡我校2006年后入学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员,可申请报名参加2012年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请有关学院按新的年限规定通知到往届有资格参加考试的学员,届时上网查阅全国统考报名事项和进行资格审查。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