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自命题考试科目时,务必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保密性,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并使用完毕之前属机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或向考生泄露。
5. 为保证培养质量,除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异地设置校区的招生单位外(且仅限在该校区所在地办学),其他单位禁止异地办学。
6. 各招生单位应向社会和考生公开招生录取办法、教学地点和方式、培养方案、收费标准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附件1:2012年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xls
2、附件2:201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等专业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doc
3、附件3:2012年招收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doc
4、附件4: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类别及代码、全国联考考试大纲.doc
5、附件5:2012年全国联考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doc
6、附件6: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doc
点击下载附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