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场风险管理
第三节 市场风险监测与控制
三、市场风险控制
(一)限额管理:交易限额、风险限额、止损限额
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将所承担的市场风险规模控制在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使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限额管理正是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的一项重要手段。
1.交易限额:是指对总交易头寸或净交易头寸设定的限额。
2.风险限额是指对基于量化方法计算出的市场风险参数来设定限额。
3.止损限额是指所允许的最大损失额。
(1)通常,当某个头寸的累计损失达到或接近止损限额时,就必须对该头寸进行对冲交易或立即变现。
(2)止损限额适用于一日、一周或一个月等一段时间内的累计损失。
商业银行在实施限额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制定并实施合理的超限额监控和处理程序。
管理层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的超限额发生情况,决定是否对限额管理体系进行调整。
(二)风险对冲: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冲,即当原风险敞口出现亏损时,新风险敞口产生盈利,并适当抵补亏损。
(三)经济资本配置:自上而下法、自下而上法
1.自上而下法通常用于制订市场风险管理战略规划。
根据投资组合原理,由于投资组合的整体VaR小于其所包含的每个单体VaR之和,因此,计算经济资本分配比例时应当对单体VaR进行适当的技术调整。
2.自下而上法通常用于当期绩效考核。
同样根据投资组合原理,累积所得的整体层面的经济资本应小于各单个经济资本的简单加总。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定期分析比对上述两种方法分解经济资本时存在的差异,对经济资本配置的合理性进行有效评估,及时发现高风险低收益的不良业务部门、交易员或交易产品,同时严格限制高风险业务的经济资本配置,将有限的经济资本配置到能够创造最优风险-收益率的业务部门、交易员和交易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