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资本计量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计量信用风险资本的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 (一)标准法 标准法下的信用风险计量框架如下: 1.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分为对主权国家的债权、对一般商业银行的债权、对公司的债权、包括在监管零售资产中的债权、以居民房产抵押的债权、表外债权等13类。 2.对主权国家、商业银行、公司的债权等非零售类信贷资产,根据债务人的外部评级结果分别确定权重零售类资产根据是否有居民房产抵押分别给予75%、35%的权重;表外信贷资产采用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转换为信用风险暴露。 3.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抵押、担保、信用衍生工具等手段进行信用风险缓释,降低单笔债项的信用风险暴露额。 将上述风险加权资产合计之后乘以8%即可计算出商业银行根据监管要求应当持有的最低信用风险资本。 (二)内部评级法 根据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依赖程度的不同,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 初级法要求商业银行运用自身客户评级估计每一等级客户违约概率,其他风险要素采用监管当局的估计值; 高级法要求商业银行运用自身二维评级体系自行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期限。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和高级法的区分只适用于非零售暴露,对于零售暴露,只要商业银行决定实施内部评级法,就必须自行估计PD和LGD。 在内部评级法下,商业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 Asset,RWA) RWA=RW×EAD 其中,RW为风险权重(Risk Weight),反映该风险资产的信用风险水平;EAD为该项资产的违约风险暴露。 风险加权资产的8%就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的银行对风险资产所应持有的资本金,即该项资产的监管资本要求。 此外,利用内部评级法计算出来的风险参数,就可以计算每一项风险资产的预期损失。 预期损失(EL)=违约概率(PD)×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损失率(LGD) 预期损失属于贷款成本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合理的贷款定价和提取准备金等方式进行有效管理。 内部评级法(IRB)与内部评级体系(Internal Rating System,IRS)的区别: 1.内部评级法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用于外部监管的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法,各国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 2.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平台,它包括作为硬件的内部评级系统和作为软件的配套管理制度,其中,内部评级系统是风险计量/分析的核心工具,由评级模型和评级数据两部分组成。 (三)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 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应评估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稳定性和审慎性。 (四)经济资本管理 经济资本计量对象为表内各类风险资产和表外业务,包括贷款、存放与拆放同业、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承兑、担保和信用证等。内部评级法下经济资本计量的基础是风险因子计量,包括债务人违约概率(PD)、违约后债项的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期限(M),此外,还应考虑信用资产的相关性以及风险集中度。 从我国目前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经验看,对信用风险的经济资本管理可通过三个环节完成:首先,由总行年初根据全行发展规划和资本补充计划,明确资本充足率目标,提出全行的经济资本总量和增量控制目标,对分行进行初次分配;其次,总行根据各分行反馈的情况,在总行各业务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平衡分配;最后,总行根据战略性经营目标,对信用风险经济资本增量的一定百分比进行战略性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