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二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章程的规定向分行拨付营运资金,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三性”原则,即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一,安全性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金只能投资国债资产,而不能投资公司债券,以保证银行资产在投资上的绝对安全。第二,流动性原则。银行的放款应当对长期贷款、中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保持适当的比例,其中还应特别注重银行保持一定的流动资产,以应付支付还债的需要。
第三,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在开展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时,利高的资产项目多做快做,利薄或者无利的项目少做或者不做。
2.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和其客户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金融活动中,遵循平等民事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公平竞争原则。
5.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的原则。
6.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