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管控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协议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一方面,贷款协议过于简单粗放,缺乏针对特定风险的特定条款,更缺少实际执行力。另一方面,贷款协议中并未要求借款人作出正式承诺,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导致银行在法律纠纷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实贷实付原则不仅强调借款人遵守协议承诺和诚实申贷的原则,而且要求贷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对强化信贷风险有实质意义的条款,通过贷款合同来约束借款人的行为,锁定法律责任。此外,实贷实付原则对于提款条件的设置、贷款人对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和控制机制、账户监控等合同条款的要求,都是对贷款合同提出的新要求。 这些新的规定与要求为保障贷款发放、支付以及贷后管理过程中的有效管理提供了抓手和依据,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管理。 二、受托支付 1.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含义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贷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原则的主要体现方式,最能体现实贷实付的核心要求,也是控制贷款用途、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有敦手段。同时,贷款人受托支付也有利于保护借款人权益,借款人可以在需要资金时才申请提款,无须因贷款资金在账户闲置而支付额外的贷款利息,也不必为了维护与银行的关系而保留一定的贷款余额。当然,受托支付也要求借款人必须诚实地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按照所申请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再随意使用贷款资金。 2.明确受托支付的条件 因为银行贷款涉及面广,企业规模和行业各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群也存在一些差别,较难适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是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是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是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贷款必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刚性条件: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这些监管的法规要求审慎行使自主权。 3.受托支付的操作要点 (1)明确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要求 在受托支付方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除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提款通知书、借据外,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借款人应逐笔提交能够反映所提款项用途的详细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货物单据、共同签证单、付款文件等。 此外,借款人还应提供受托支付所需的相关业务凭证,如汇款申请书等。(2)明确受托支付审核要求 ①借款人所填列账户基本信息是否完整。 ②放款核准情况。确认本笔业务或本次提款是否通过放款核准。对尚未完成放款核准的,应跟踪核准进度及最终结果。 ③资金用途。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金额等要素相符合;审查提款通知书、借据中所列金额、支付对象是否与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相符。 ④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3)完善受托支付操作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善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操作制度,明确放款执行部门内部的资料流转要求 和审核规则。对须由会计核算部门进行贷款发放和资金划转的,还应规范放款执行部门与会计核算部门之间资料传递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确保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后及时支付到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 此外,针对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贷款人应制定细化的操作计划,明确贷款发放和支付流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如明确贷款支付后因借款人交易对象原因导致退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付款并审核;贷款支付后因贷款人自身等原因导致退款的,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