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担保手续的完善 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银行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担保条件,完善担保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具体操作因贷款的担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别。 ①对于提供抵( 质) 押担保的: ·可以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应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如抵(质)押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应先将抵(质)押物的有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特别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条件。如遇特殊项目,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后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 ②对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的,应在收妥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③对于有权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组织或个人担保的保证,必须就保证的可行性、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征询银行指定律师的法律意见,获得书面法律意见,并完善保证合同、其他保证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