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以资抵债
一、以资抵债的条件及抵债资产的范围
1.债务人以资抵债的条件
对债务人实施以资抵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依照有权部门判决、裁定以其合法资产抵偿银行贷款本息的;
②债务人故意“悬空”贷款、逃避还贷责任,债务人改制,债务人关闭、停产,债务人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其他情况出现时,银行不实施以资抵债信贷资产将遭受损失的;
③债务人贷款到期,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以事先抵押或质押给银行的财产抵偿贷款本息的。
2、抵债资产的范围
抵债资产应当是债务人所有或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②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
③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
④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
⑤其他有效资产。
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①抵债资产本身发生的各种欠缴税费,接近、等于或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②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③资产已经先于银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⑤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⑥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二、抵债资产的接收
商业银行在取得抵质押品及其他以物抵贷财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后,要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
①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价值;
②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③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可以按以上原则确定的抵押品、质押品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同时,将抵债资产按计价价值转入账内单独管理。
商业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要同时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与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之和的差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其差额作为呆账,经总行批准核销后连同表内利息一并冲减呆账准备金。
②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表内应收利息经总行批准核销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③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经总行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④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⑤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差额列入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