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合规性管理
明确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职业操守、相关限制及违法责任,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人员的处罚和推出机制,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要建立问责制度,对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业务人员,及时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并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一)从业人员的基本构成
1.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可分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
商业银行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在综合理财中,将不同的交易人员相分离。
2.理财经理和关系经理。
根据工作侧重点不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分为理财经理和关系经理。
理财经理侧重:财务分析、财务规划与投资建议
关系经理侧重:客户关系管理和理财计划、投资型理财产品的营销。
3.资深理财经理、高级理财经理、中级理财经理和助理理财经理
根据从业人员的资质能力和工作业绩,对从业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3.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4.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