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
(2)新投资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当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等
(4)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并定期进行新产品的风险评估。
3.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监管要求
(1)产品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能有诱导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
(2)设计应强调合理性。要求先做好市场调研工作、细分客户群、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的特点,进行相应设计。
(3)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包括产品对不同客户群的影响)。
(4)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的科学预测,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核算。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计划期限、无风险控制预案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