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风险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限额指标体系中,都需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2)应在银行总体限额基础上,按照风险管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额。
(3)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要结合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计算)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要依据理财产品涉及的交易工具实际结算方式)。
(4)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风险限额)。
(5)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如有超限额交易,需事先经过审批。
(6)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法。
(7)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
5.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提示
(1)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
(2)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本理财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计划)风险管理
1.个人理财产品(计划)销售管理
(1)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进行评估。
(2)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3)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代理销售产品,应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
(4)销售商业银行原有产品时,应当要求产品开发部门提供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5)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
2.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开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