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置风险管理机构的要求
(1)至少应建立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
(2)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3.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的要求
(1)应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并确保其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2)制定相应的具有针对性(不同层次客户,不同类型客户、不同服务内容的风险不同)的业务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并具有较高的操作性。
(3)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4)应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估制度,并进行定期的客户评估和投资建议评估。
(5)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4.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
(1)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
(2)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
(3)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业务咨询服务。
(4)理财服务人员应了解所销售的银行产品、代理销售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
(5)在提供理财规划、投资顾问、和产品推介服务时,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合适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
(6)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银行意见、客户意愿并签字盖章。
(7)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