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副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银行凭此立即扣划单位有关存款。银行审查通知书时发现开户行名称、单位名称、户名、账号、大小写金额不符,或缺少应附法律文书副本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内容不符的,应说明原因并退回通知书及法律文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