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风险缓释
定义: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风险。
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时,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如保证的替代效果)、违约损失率(如抵(质)押和保证的减轻效果)或违约风险暴露(如净额结算)的下降。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目的包括:
(1)鼓励银行通过风险缓释技术有效抵补信用风险,降低监管资本要求;
(2)鼓励银行通过开发更加高级的风险计量模型,精确计量银行经营面临的风险。
1.合格的抵(质)押品
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实物抵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合格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同时也可能降低违约概率。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当借款人利用多种形式的抵(质)押品共同担保时,需要将风险暴露拆分为由不同抵(质)押品覆盖的部分,分别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拆分按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顺序进行。
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可按要求自行认定抵(质)押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2.合格净额结算
净额结算对于降低信用风险的作用在于,交易主体只需承担净额支付的风险。若没有净额结算条款,那么在交易双方间存在多个交易时,守约方可能被要求在交易终止时向违约方支付交易项下的全额款项,但守约方收取违约方欠款的希望却很小。
合格净额结算的认定要求:(1)可执行性;(2)法律确定性;(3)风险监控。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合格净额结算包括:表内净额结算;回购交易净额结算;场外衍生工具及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
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应建立估计表外项目违约风险暴露的程序,规定每笔表外项目采用的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值。
3.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合格保证的范围包括:
(1)主权、公共企业、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