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2)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3)非银行经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货币经济公司等,也适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称谓。
(4)广义讲,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有关机构派遣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派遣工,也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
(5)其他被委派的人员也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