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导>正文
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重要考点十五

www.zige365.com 2011-2-14 17:32:5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重要考点十五之监督管理措施规定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通过、施行时间

2.监管对象范围

3.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5.审慎性监管谈话

6.强制风险披露

7.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对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实施

(1)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重要考点十一
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重要考点十三
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重要考点十三
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重要考点十四
2011年银行公共基础辅导:风险管理复习资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