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就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制度。在成立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以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
一、保证人资格与条件
1.保证人资格
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有那些具有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及意愿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能作保证人。
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以下两个含义:
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二个含义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
作为保证人不仅要满足上述两个要件,还要受下述各条件的限制:
①《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作保证人的除外。
②《担保法》规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并进一步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③《担保法》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并且,提供保证的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还要就提供保证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④《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该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