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 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
6. 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7.3.4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3.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 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7.3.5 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的概念
2.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约金责任;
(2)赔偿损失;
(3)强制履行;
(4)定金责任;
(5)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