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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讲义:第6章

www.zige365.com 2010-6-9 16:09:4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6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6.1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6.1.1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6.1.2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 经营存款业务的特许制

  2. 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3. 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

  6.1.3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 查询单位存款

  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 人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

  2. 冻结银行存款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3. 扣划单位存款

  6.1.4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1. 我国对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2)各类金融机关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3)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关,辖区内银行银行按其多付或少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

  (4)依法设立的储蓄机关及其他金融机关,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2. 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1) 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2) 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3) 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4) 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规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

  3. 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6.1.5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 存单的概念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约定的存在。

  存款机构出具了存单,不论自己的经办人将该笔款项入账或不入账或部分入账,存款机构无权单方更改,如果单方更改,则其更改违反存款合同规定。

  2. 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条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

  (2)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3. 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2)处理

  ①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②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依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但兑付款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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