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史沿革和监管对象
成立时间:成立于2003年4月
监管法正式施行时间:2003年12月27日通过,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正时间:2006年10月31日
监管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非银行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2.监管职责 17项
3.监管理念:“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4.监管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③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5.监管标准:①能够促进金融的稳定,同时又促进金融的创新;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③对各类监管权限做到科学合理,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④为金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创造环境和条件,并且维护这种有序的竞争,反对无序竞争;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都应当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6.监管措施:
①市场准入:机构、业务、高管
②非现场监管;
③现场检查;
④监管谈话;
⑤信息披露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