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
④ 抵押物登记
⑤ 抵押权的实现
(3)质押
质押又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动产质押中,债务人或第三方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①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② 质押合同时效
③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④ 质物的所有权转移
⑤ 质押担保的范围
⑥ 质权人对质物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⑦ 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质物的处理。
⑧ 权利质押的范围
⑨ 权利质押物的权利行使日与债务履行期不一致时的处理。
⑩ 权利质押的生效及转让
(4)留置与定金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这一担保形式,主要应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主合同。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