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计、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