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职业法规的体系
职业法规的体系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来确定。
(一)职业法规的效力体系
职业法规的效力体系即职业法规的法律渊源体系,是指由我国各类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整体。在职业法规的效力体系中,依次排序为:宪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司法解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缔结或加入并已依法生效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除声明保留的特别条款以外,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优先于行政法规以下的各种法规形式。
(二)职业法规的逻辑顺序体系
职业法规的逻辑顺序体系:是指规定和调整职业主体、职业内容、职业客体等各种法律关系要素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关于职业主体的法律制度,即从业许可制度或市场准入制度。关于职业内容的法律制度,即有关职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职业内容的法律制度,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建设规划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投资法律制度、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建筑法律制度等。 关于职业客体的法律制度,我国与西方国家之间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有关相同点将会逐步增多,不同点将会减少。
(三)职业法规的时间顺序体系
职业法规的时间顺序体系:是指依照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通过和施行时间的先后次序而编排,并删除已明令废止的一部分法律文件的职业法规体系。
明令废止法律文件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以新代旧的场合。遵循“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