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问题
1、经过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方可作为基础设计依据。
2、需核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按省建设厅[2003]10号文件要求提供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提供的天然浅基础设计参数应是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而不是地基承载力标准值fk。
4、若5.2或5.3分别与省建设厅文件或《建筑地基础设计规范》不符,应及时与勘察单位联系更正。
16.2、执行国家标准设计图集03G101-1问题。
1、井字梁表达方法应尽量与图集表达方法接近
2、梁板柱各图均应标明整个建筑物层高、标高、混凝土强度,并把当前层加粗。
3、Φ、Ф不能分别标注为Ⅰ、Ⅱ级钢筋,应分别标注为HPB235、HRB335钢筋。
16.3、特别注意: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地区,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宜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 )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