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设计一般规定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第11.1.2条 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度设防烈度时的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度设防烈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第11.1.3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11.1.要求。对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