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 结构布置
(1) 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2)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对平面不规则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方案。
(3)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截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4)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5)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
(6)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洞等,是否采取可靠措施。
(7)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篷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应符合规范要求。
(8)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
(9)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10)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11)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
(12)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
(13)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1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
3.6.2结构计算
(1)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是否正确。
(2)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5.1节的要求。
(3)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抗震波和加速度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
(4)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
(5)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下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6)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
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
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规范JGJ3-2002第7.2.25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
(7)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跨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了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