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关于地下室防水设计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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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明挖法施工的地下室防水设计,指出地下室能否长久防水,关键在于结构自防水,附加外防水是重要的保护措施,但不宜“一刀切”;应根据地下室结构特点、水文地质和施工条件等,来选择业已成熟的防水设计方案,如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做底板的结构自防水,可取消外防水,尤其对于桩板或厚板结构的底板。 关键词:地下室;底板;外防水;结构自防水;补偿收缩混凝土 《中国建筑防水》杂志刊登了李书山、王天、牛光全、牛亚辉和朱祖熹等同志关于地下室防水设计的文章,发表了不同意见,引起大家关注。笔者认为,该刊敢于发表不同观点的文章,让大家讨论,这是很好的举措。笔者主要从事膨胀剂及补偿收缩混凝土的研究与应用,曾在该刊发表过关于结构自防水的文章,指出地下工程的特殊性(地下室是埋于土中的承重结构,设计使用寿命在50~100年,而外包防水层的使用寿命只有15~20年),提出地下工程的防水新概念:结构自防水是治本,抗裂防渗更重要。当然,并不是排除迎水面的柔性防水层。《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把结构本体自防水明确规定为“应选”.而不是原规范的“宜选”。这是我国地下防水设计的一大进步,纠正了倚重柔性防水的错误设计观念。考虑到混凝土收缩开裂的施工缺陷,在规范中同时规定,根据不同建筑物的防水等级和使用功能,应在防水结构迎水面作一种或二种柔性防水层,这是十分科学的。但是否应“一刀切”?在设计和施工界仍存在不同看法。笔者根据本院的研究成果和工程实践,对明挖法施工的地下室防水设计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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