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法规概述及分论
一、内容提要:本讲主要是讲解职业法规体系、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以及注册建筑师条例等问题。
二、本讲的重点及难点是: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的问题。
三、 内容讲解:
1、 职业法规概述
1.1“法规”一词的多种含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广义的“法规”三种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在建设工程领域影响最大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同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岩土工程师必须熟知的行政法规还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
案;第二,地方性法规只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地方性法规通常也采用“条例”等形式,例如:《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
广义的“法规”泛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广义“法规”的外延除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外,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的地方性规章。
1.2职业法规的体系
职业法规的体系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来确定。
(一)职业法规的效力体系
职业法规的效力体系即职业法规的法律渊源体系,是指由我国各类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整体。在职业法规的效力体系中,依次排序为:宪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司法解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缔结或加入并已依法生效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除声明保留的特别条款以外,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优先于行政法规以下的各种法规形式。
(二)职业法规的逻辑顺序体系
职业法规的逻辑顺序体系:是指规定和调整职业主体、职业内容、职业客体等各种法律关系要素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关于职业主体的法律制度,即从业许可制度或市场准入制度。关于职业内容的法律制度,即有关职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职业内容的法律制度,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建设规划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投资法律制度、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建筑法律制度等. 关于职业客体的法律制度,我国与西方国家之间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有关相同点将会逐步增多,不同点将会减少。
(三)职业法规的时间顺序体系
职业法规的时间顺序体系:是指依照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通过和施行时间的先后次序而编排,并删除已明令废止的一部分法律文件的职业法规体系。
明令废止法律文件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以新代旧的场合。遵循“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原则